2021年4月1日,在值班期间,明山村村民刘某前来咨询如下法律问题:村民刘某因与其丈夫感情不和于2021年3月份提起离婚,但因农村房屋未确权,暂无法进行分割,在法院的建议下,刘某申请撤诉。撤诉后不久,其丈夫提出离婚诉讼,故刘某前来咨询律师该如何应诉?
律师答复:建议刘某先收集其出资建房的证据,在离婚时可以将婚后所建的上述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