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驻中村村法律顾问丘佳华律师为村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06-30 11:34:2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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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4月份,驻村法律顾问丘佳华律师为中村村民程某梅解答出嫁女是否负有对老人的瞻养义务?

  律师解答:这个问题上,民间的做法与法律的规定有一定的区别。

  一、在民间,通常是由儿子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同时出嫁女也放弃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

  二、法律规定,儿子女儿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同时也规定出嫁女也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

  1、《婚姻法》第21条规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2、《继承法》规定:

  (1)第九条规定: 继承权男女平等。(出嫁女也有继承权)

  (2)第十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儿子与女儿是并列的)、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第十三条规定: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4)第十五条规定: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