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0日,驻上坪村法律顾问郭丹妮律师在进行日常坐班服务期间,该村村民邱某前来咨询。
一、听当事人陈述案情:邱某的朋友张某与雷某于2018年10月5日签订一借款合同,邱某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张某的还款日期为2019年10月5日,到期未还由邱某对借款本金5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9年10月1日,张某与雷某双方经协商将还款期延至2020年6月1日,未通知邱某。问:张某与雷某延长借款期限未经过邱某同意,邱某是否仍须承担担保责任?
二、为当事人分析:根据《担保法》有关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担保期限内延长借款期限的,担保人仅在担保期限内承担担保责任。
三、告知邱某:若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担保期限已经届满,则其无须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