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驻车站社区法律顾问刘玉莹律师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09-23 09:53:0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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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驻车站社区法律顾问刘玉莹律师到居委提供坐班服务,并向居委干部了解工作以及居民生活近况。期间,该社区居民赖先生向刘律师咨询小孩抚养费相关法律问题。赖先生说:“我与妻子于婚后生育一子,结婚后,妻子有四年的时间独自在外,婚生小孩由我的父母及我抚养,期间妻子从未支付过抚养费,请问我可否向妻子要求支付四年的抚养费?”

  律师解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抚养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有人民法院判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若与你的妻子解除婚姻关系的,且婚生子由你直接抚养的,可以直接主张你的妻子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但基于你们夫妻双方现今未解除夫妻关系,先你主张你的妻子支付抚养费,我认为你方已支付的抚养费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理由:首先,你方与你妻子夫妻间并未约定个人财产制,因此,依照法律规定,你们的财产为法定共同财产制,你支付小孩抚养费,属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共同支出部分。其次,你方很难举证妻子四年分文未付抚养费的事实。因此,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通常只是对离婚后小孩的抚养费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