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6日,三乡社区居民谢某来电咨询称,其购买的商品房存在空鼓的质量瑕疵,因此一直没有去办理交房手续,现在物业公司要求交物业费,谢某咨询律师是否可以不交或是要求开发商缴纳?
律师解答: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载明由物业买受人交纳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的时间、标准和方式。存在质量瑕疵首先要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房屋存在空鼓的质量瑕疵问题是否可以拒绝办理收楼手续,如果可以不收楼,那么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物业买受人应当在建设单位交付物业后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的约定,由开发商承担物业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