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5日下午,社区居民陈女士来到客天下居委会向驻社区法律顾问李守穗律师咨询称,其小孩在参加校外培训机构的课程时,发生意外导致牙齿受伤脱落,能要求培训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吗?
律师答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即学校以外的其他教育机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均须尽到管理职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