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驻下罗村法律顾问刘琴律师为村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12-13 11:33:0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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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罗村村民卢某前来咨询称,其承揽了一个店面装修工程,但是工程完工后发包方拒付未结工程款,导致卢某无法发放工人工资,工人被迫到发包方处闹事,最终发包方单方决定将剩余工程款按25万结算,即当作是质量保证金予以结算。问还能否通过诉讼形式讨回剩余工程款?

  律师解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如你方有证据证实工程款总额及尚欠工程款,可以起诉请求发包方支付,对发包方单方决定的按25万计算,应认定为无效。另,如发包方认为质保金为25万,那么根据上述规定,也可推算出工程款总额,除发包方已付款外,剩余未付款亦可计算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