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8日,梁某与赖某以结婚为目的在交往中,2018年梁某发现自己得了癌症,将自己所有的房屋出售,所以63万元购房款,随后梁某转了17万元替赖某偿还放贷,并让买房房将剩余20万元购房款支付到赖某名下用于支付梁某的治疗费用,赖某收到款项后就与梁某保持距离,也不替梁某支付治疗费。梁某咨询是否可以要求其归还这37万元?
律师解答:可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的规定,可以起诉到法院,判令其将收取的款项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