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驻美景社区法律顾问李守穗律师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12-13 16:25:0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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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钟女士咨询:两个小朋友在学校发生碰撞,一个小朋友受伤了,学校应该承担责任吗?

  律师答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