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9日,驻凤尾社区法律顾问温素琴律师到社区进行日常坐班服务。该社区一居民咨询:我与某公司双方于2020年11月26日签订了《养殖场猪场租赁合同》,因某公司自2021年8月份之后发出了《解除养殖场猪场租赁合同的函》,我没有进行回复,某公司就认为双方合同已经解除,我认为没有,现在双方对合同解除有异议,该如何处理?
律师告知:根据《民法典》565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之规定,双方对解除合同有意义,可以通过诉讼或者劳动仲裁的形式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