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驻凌东社区法律顾问肖灵律师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12-20 11:21:24  浏览次数:-
【字号:

  2021年12月8日,社区居民杨某民先生咨询:我7月开始在一个宾馆上班,一开始宾馆的人说试用期一个月,看是否胜任工作,一个月后宾馆方没有说什么,我留在宾馆工作,但宾馆一直没有和我签合同。到11月初的一天突然通知我第二天不用上班了,说我不能胜任工作,他们这样做有道理吗?我可以维权吗?

  律师解答:《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由于宾馆没有跟你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向宾馆要求支付8月至10月的双倍工资;宾馆违反劳动合同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你工作的时长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即1个月工资支付赔偿金。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但需要提供你在宾馆工作时间的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