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0日,在值班期间,赛仁村村民崔某前来咨询称,其与周某两人合伙开了家装修公司,朋友刘某因新房急需装修找到周某并约定:由周某聘请施工班组人员对新房进行装修,所发生的费用最后一次性结清。施工期间施工班组的人工费及部分材料费用均是经由装修公司的账户支出,装修完毕,刘某提出因其与周某同时存在债权债务,该笔装修费用应足额相抵。但崔某不同意,因此前来询问律师如何维护公司以及自己利益?
律师答复:律师建议崔某以装修公司名义起诉刘某,该笔装修费用作为公司债权与周某个人债权无关,亦不能以同时存在债权债务为由相抵,崔某可找出案件相关的公司账户支出、转账记录、支付凭证等证明文件,包括双方录音等,能够证明施工过程主体是装修公司,费用支出也是以装修公司名义,崔某作为公司股东是可以以公司名义追偿债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