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劳动权益维护相关法律问题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2-03-28 10:47:3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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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碧桂园社区值班期间,一居民前来咨询关于劳动权益的相关事宜。当事人向孙律师咨询称,其与梅县区某有限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不久前,公司以经济形势为由辞退了他,问是否可以进行相应的索赔?

  律师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可以主张双倍工资的赔偿;且再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赔偿金。

  法条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