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驻湾下村法律顾问郭丹妮律师到村为村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2-06-27 15:43:3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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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6月2日,驻湾下村法律顾问郭丹妮律师在进行日常坐班服务期间,侯某前来咨询。

  一、具体情况为:

  2020年8月,侯某与丈夫经调解离婚,双方婚生子侯某某(现年5岁)由丈夫抚养,抚养费由丈夫自行负担。自2021年1月起,双方因探视侯某某的问题产生争执,致侯某无法探视。丈夫曾给侯某作出书面承诺,答应其每两周接走孩子一次,后丈夫未按该承诺履行。问:能否起诉丈夫要求其允许自己与儿子冯某见面?

  二、为当事人分析: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和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丈夫有义务协助侯某探望冯某。

  三、告知侯某:

  侯某可以与丈夫约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协议不成时,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