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驻梅江社区法律顾问温素琴律师到社区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2-06-29 09:19:3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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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18日,驻社区法律顾问温素琴律师到梅江居委开展日常坐班服务。社区居民咨询:“我送朋友的小孩去上学,没有收取费用,在送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我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告知:这属于好意同乘,对于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在此之前有不同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如果机动车使用人不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使用人的责任。对于好意同乘的,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是否需要减轻机动车使用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