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7日,驻东升村法律顾问郭丹妮律师在进行日常坐班服务期间,赖某前来咨询。
一、具体情况:
赖某自2012年进入公司工作至今已有十年时间,但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购买社保。问:现赖某因觉得工作强度太大无法继续工作,欲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想问能否得到一些补偿?
二、为当事人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告知赖某:
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