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坐班服务期间,驻黄塘村法律顾问何开良律师受西郊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委干部邀请,一起前往发生纠纷现场进行司法调解。因为村民A私自建造围墙,影响邻居村民B房屋的排水,导致邻居村民B的相邻权受到侵害。
村民A主张其建造的围墙属于其国土使用权证的红线范围内,没有侵占村民B的任何地方,反而是村民B的围墙侵占了其地方。村民B认为其现居住的房屋于十九世纪八十年代建造,而村民A的国土使用权证是在村民B的房屋建造之后颁发的,其不予认可。
在了解了相关情况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首先,何律师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关于相邻权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然后,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判例,让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保持现有的排水通道,双方不可再对建筑物进行加改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