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坐班服务期间,西郊村村民之间因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了司法调解,村民B将房屋出租给村民A用于药店经营,村民A将租赁房屋进行了装修和增加机器设备,后村民A因业务发展,不需要租赁那么多房屋,遂部分退租,但未约定退租后相关装修设备的归属问题,因此双方产生争议。
驻村法律顾问何开良律师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前往当事人租赁房屋进行了解,并组织双方在司法所进行调解,何律师向村民详细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且未对退租后的装修及设备归属问题进行约定,但根据公平原则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对装修及设备进行折价补偿,最后达成双方均满意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