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6日,在值班期间,罗乐村某村民小组有720多亩林地在被征收范围,为增加收入,便将该林地上的木材发包给古先生砍伐。为此,该村民小组委托罗乐村村委会和古先生签订了二份合同,即2015年6月30日签订的《合同书》和2017年4月30日签订的《合同书》。二份合同签订后,古先生按约向罗乐村村委会支付了共5万元的承包款。 2015年6月30日签订《合同书》后,古先生于2016年上半年即开路进山砍伐(古先生为砍伐木材开辟道路花费10万元),但遭到该村民小组部分村民阻止而暂停作业。2017年到山砍伐时,又受到该村民小组的小组长郭某带领的村民阻止,致使古先生已砍伐的木材无法运出,烂在山上(古先生为此损失4万元)。另外,古先生为砍伐木材,聘请第三方进山测绘的费用为3万元。上述陈述有合同、收据等证实。介于情况比较复杂,陈律师建议:因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故可起诉到法院解决。
最后,古先生只要求退回上述5万元承包款即可,罗乐村委会也确认上述阻扰的事实,故愿意退回5万元承包款给古先生。
律师认为:即使合同有效,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村委会有权退回5万元承包款给古先生,从而终止上述合同的履行。就此事,律师到村委会为双方拟订终止合同的书面会议纪录。古先生在会议纪录中签名对上述事项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