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1日,在值班期间,梅南社区居民曾某前来向驻村法律顾问黄智峰律师咨询。具体情况如下:曾某与丈夫陈某已协议离婚,财产已进行分割。但在前天,其偶然发现陈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曾出资购买了一辆宝马小车,但该小车登记在陈某妹妹名下。其想通过法律途径起诉陈某在离婚时故意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问,是否可行?
黄智峰律师听取曾某叙述后,为曾某解答: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一方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根据2001年新颁布的《婚姻法》第47条规定,在离婚时,如果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首先应向法院提供对方实施上述行为的证据,证明夫妻财产的价值。如查证属实,人民法院可以将上述全部判归受害一方,或少分给侵权一方;如果离婚后发现另一方有上述行为的,受害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于一方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适用上述规定。
如果曾某确实有证据证明该宝马小车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由陈某出资购买的,曾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曾某听取了黄律师的解答后,表示已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