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8日,在值班期间,龙坑村村民郑先生前来向驻村法律顾问陈志华律师咨询如下法律问题。具体情况:郑先生主要经营房地产业务,其在梅江区有一酒店,因原来的经营者结束经营后,转租给李某承包。双方于2018年2月1日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对租金、押金、水电费的承担、违约责任等均作了具体的约定。今年初,李某经营不善,已拖欠租金、水电至今四个月。但是,现在李某起诉要求退回押金2万元,甚觉奇怪。
经详细了解,该押金李某只交了6000元,但郑先生却出具了2万元的收据,原因是1.4万抵作合作经营酒店的股份。有介绍人可以作证,且李某每月均将经营账单等发送给郑先生。
律师建议:可要求介绍人出庭作证、提供经营账单作为辅证,以及水电费清单等,即积极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