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驻马石社区法律顾问幸利红律师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来源:梅江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9-05-13 14:55: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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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5月10日,驻社区法律顾问幸利红律师到马石社区走访,社区居民向幸律师咨询说:“我是外地嫁到这边的,男方是这个居委的居民,夫妻两人结婚后在外地打工,现在夫妻感情破裂,我向男方提出离婚,现在小孩未满两周岁,我能争取小孩的抚养权吗?”

    律师解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