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4日,驻下罗村法律顾问刘琴律师为外来务工人员陈某解答了有关承揽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陈某咨询称,其是海南人,十几年前到梅工作,其后在梅定居生活。来梅之后,陈某一直以承揽方式给他人做防水工程工作,手下有几个工人,但十多年时间被他人欠工程款不少。在其讲述事情原由的过程中,陈某向刘律师出示了工程款欠条一张,欠条上明确载明欠款人、欠款事由、欠款金额、还款方式,以及不按时还款的违约责任承担,但欠款是2008年的工程款。陈某咨询:这样一张欠条能否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
律师解答:根据《合同法》第263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因此,在欠款人对欠款事由、金额、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承担都予以明确并亲笔签名按指纹确认的情况下,陈某可凭此欠条及此前向欠款人催收的证据及其他相关凭证向法院主张权合法利。虽然欠款是2008年的工程款,但因欠条更换多次,此欠条的日期是2019年1月4日,诉讼时效因欠条更换而重新计算,故该笔欠款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