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6日,驻小密村法律顾问刘琴律师为外来务工人员吴某解答了有关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相关法律问题。具体如下:
吴某咨询称,其于2019年1月11日入职于广州某公司担任营销总监,约定薪酬每月150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3月后,公司开始迟延发放工资,直至今日,共拖欠吴某3个月工资,吴某咨询:有无救济途径?
律师解答:因吴某与公司之间的纠纷属劳动争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先到公司注册所在地或履行劳动合同所在地的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条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吴某在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此前所欠工资。对于公司在吴某入职后一直未与吴某签订劳动合同,吴某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要求公司自用工之日起第二个月开始每月支付其两倍工资。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吴某还可同时主张经济补偿金。本案又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故吴某还需举证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如打卡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在搜集固定相关证据后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