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驻三村村法律顾问孙文政律师为村民解答民间借贷的常见问题
来源:梅江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9-05-16 15:1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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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5月14日,驻村法律顾问孙文政律师在三村村委值班期间,村民陈女士前来咨询关于如何拿回出借的款项的相关事宜。具体情况是:当事人向驻村律师咨询称,其向本村村民李某出借了人民币30000元,起初李某向其承诺还款期限,而后便再也联系不上了,去李某家里亦无人。问,应当如何追回该笔款项?

    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追回欠款的行为应当合法,不能采用暴力催收等非法的方式,如还款期限已到,可凭借借条等证明借贷关系的材料及转账凭证等,到所在地法院进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