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驻塔下村法律顾问孙文政律师为村民解答法律规定的离婚情形及事由
来源:梅江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9-05-17 10: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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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5月16日,驻村法律顾问孙文政律师在塔下村村委值班期间,当事人前来咨询关于家庭矛盾产生的离婚情况有关法律问题。具体情况是:该村民称,其与公婆关系不好,相处的过程中存在着非常多的矛盾,这也导致其与丈夫的关系变差,最近甚至对她提出了离婚的要求。问,如果其本人不同意离婚,应该如何解决?

    律师解答:家和万事兴,清官难断家务事,日常相处过程中双方都应该多一些理解和包容,即使法院最终判决离婚也需在双方感情破裂的基础上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因此,对于双方无法协商处理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必须具备法定的情形且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法院才准予离婚。且离婚伴随着双方对共同财产、共同债务以及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分割等问题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