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驻清凉村法律顾问钟秀丽律师到村为村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来源:梅江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9-05-30 18: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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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5月28日,驻村法律顾问钟秀丽律师到清凉村为村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清凉村委会收到梅江区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村委会协助一村民申请执行生效文书确认其在生产队的分配权1000多元,该村小组长对此有异议。

    顾问律师向村干部释明:《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24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第37条规定:“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据此,村民小组如对法院的强制执行有异议,应向执行法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