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30日,驻村法律顾问钟秀丽律师例行到秀竹村提供坐班服务,村民何某前来咨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问题,并向驻村钟秀丽律师反映了如下情况:其分别于2015年1月借给李某2万元,借期30天,2016年5月12日借给李某2万元,借期90天,2017年4月12日借给李某3600元,借期8个月。但到期后,三笔借款对方均未还。对于上述情况该如何处理?
驻村法律顾问钟律师详细阅读何某提供的三张《借条》原件,询问相关案件事实后,告知该村民:1、三张借条中,只有一张17年4月出具的借条可直接起诉债务人;2、2016年5月那笔借款出具的借条存在笔误,将出具借条的时间写成“2015年”,因出具借条的时间和借款起算时间不一致,故无法判断是否仍在有效诉讼期间,如出具借条时间是2016年,则适用民法总则规定,即仍在有效诉讼期间,否则,已超诉讼时效,即得不到法律保护,丧失了胜诉权;3、2015年1月出具的借条,已于2017年2月诉讼时效已届满,不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的时效规定,且该张借条内未写明债权人,存在瑕疵,须重新出具借条。另提醒该村民注意:如同时提供该三张借条起诉的话,法官极大可能会询问为何第一笔借款债务人未按期偿还的情况下,后续为何还借给债务人两笔借款。顾问律师建议村民何某要求债务人三笔借款重新出具在一张借条上,写清楚三笔借款的起止时间和还款计划。同时顾问律师提醒该村民在以后的民间借贷中应如何在合同中约定相关事项,更有利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