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6月3日,驻村法律顾问钟秀丽律师在所驻移民新村村委会的大力支持下,参与该村村民小组对于法院要求村委协助执行两村民补偿款纠纷的调解工作。
顾问律师向村民释明:《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24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第37条规定,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据此,村民小组如对法院的强制执行有异议,应向执行法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