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驻干光村法律顾问陈垚律师为村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来源:梅江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9-06-12 17:00:00  浏览次数:-
【字号:

    2019年6月10日,来梅城务工的赵女士向驻村法律顾问陈垚律师咨询称,去年8月份,其两夫妻共同来梅城务工,小孩并随此入学,一家人租住在一套三居室的房子里,租赁合同当时是由其老公负责签约的。12月份,其老公不幸意外身亡,前几天房主以租房人死亡为由要求其搬出房屋,因合同租约未到期。问,其是否应当搬出房屋?

    陈律师解答:我国法律规定租房人死亡的,该户共同居住人有权要求按原租赁合同继续履行,故赵女士有权在合同期内继续承租居住该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