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4日,凌东社区居委的赖主任打电话让驻社区法律顾问肖灵律师参与一起相邻权中通行权的纠纷调解。
此次调解由居委委员、司法所所长及驻社区法律顾问肖灵律师共同参与,纠纷双方在现场进行了情况介绍、意见发表及现场考查。两栋房龄超过数十年的楼,相隔10米左右,一条历史形成的通道属于A楼房主,且已在权利人的房产证上标注清楚,但此通道已经供两栋楼居民通行了30年,其间B楼居民曾在B栋1楼的一间彩票发行室通行过几年,但彩票发行室显然不是通道,且后门已封上,所有权已转让,现权属不明,店面租赁人不愿让B楼居民从自己店中穿行,故B楼居民只能通过权属归属A楼房主,但确是两栋楼唯一的通道通行。A楼房主欲出售楼房,出具书面通知,将于4月25日封锁通道,B楼居民面临无法进出的局面。
律师调解:在问题解决之前,建议A楼房主先不要封锁通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12月24日修正版)的第97条规定,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意见》第96条规定,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告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双方可进一步步协商。如果A楼房主坚持要封锁通道,B楼居民只能先报警,等待警方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