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7日,杨桃墩社区居委杨主任打电话来邀请驻社区法律顾问肖灵律师参与某小区物业与居民的矛盾调解工作。
几个居民代表称,该物业公司只和部分业主签订过管理合同,跟大多数业主之间没有合同,所以他们对物业公司管理的合法性表示质疑。并且该物业曾贴出公告,通知居民,他们暂时退出管理,而改为楼长自治。居民代表认为物业公司没有跟他们商量,擅自变更管理方式,他们不能接受,于是成立了业主自治委员会,代收了几个月的水电费,共计2万多元。现物业公司又表示要重新接管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让居民代表交出水电费。居民代表表示已向水电部门交清了几个月的水电费,现手中仅剩7千元左右,尚不足支付请人代收费用的支出,共计1.2万元,故要求物业偿付5千元。
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称,物业公司从来没有退出小区的物业管理,只是由于产权不清,小区的管理存在很大问题,因此物业公司听从住建部门的建议,通过楼长自治方式来改善物业与业主之间的关系,以方便管理。而几个所谓的居民代表自发成立业主自治委员会,于法无据,他们擅自聘用社会上的人参与收取水电费,产生的代收费与物业公司没有关系,不应由物业公司承担。物业公司打算起诉私扣水电费和物业费的几个居民代表。
律师解答:物业公司是开发商聘请的公司,本应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重新签订合同。只是根据小区的特殊情况,住建部门不同意成立业主委员会。但物业公司对该小区形成了事实上的管理关系,并且小区业主一直上交物业费、水电费,表明认可了物业公司的管理。由于物业公司在改善管理方式通知中,表述上有让人误解的地方,律师认为物业公司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业主代表私扣相关费用也是不对的,应交出所收取的居民的水电费,再与物业公司商谈请人代收费所发生的费用由谁负担的问题。否则物业公司提起诉讼,业主代表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