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区府〔2018〕9号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行政
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第二批)的决定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各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区政府决定4项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镇(街)、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清理规范工作,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制度建设,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对政府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承办机构,切实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经费保障措施。对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在清理规范相关中介服务后,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编办反映。
附件: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第二批)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日
附件: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的行政
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第二批)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 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 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备 注 |
1 | 建立固定狩猎场所需的专家论证 | 建立固定狩猎场审核 | 区林业局 | 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专家论证报告 | 相关领域专家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专家论证报告,改由审批部门根据审批工作需要委托有关机构或专家开展调查论证工作 | |
2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验资 | 区管权限内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 |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年第35号) | 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材料 | |
3 | 在区属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审核、审批所需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在区属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核、审批 | 梅江区民族宗教局 | 《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国宗发〔2006〕52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资质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
4 | 寺观教堂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可行性说明编制 | 筹备设立寺观教堂、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和其他固定处所变更为寺观教堂初审 | 梅江区民族宗教局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2005年第2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资质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可行性说明,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可行性说明技术评估、评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