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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江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梅区府〔2024〕4号)
来源:区府办  发布时间:2024-07-11 09:54:3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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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区府〔20244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江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各单位:

现将《梅江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反映。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2465



梅江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

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提高项目建设管理专业化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项目和工程廉政建设,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2212号)及《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231号)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以预算安排的资金为主要来源,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下称“区建管中心”)对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过程实施集中建设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管理)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

(一)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及业务用房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四)区政府指定实行代建的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第四条 经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以下非经营性项目可以不实行代建,并由项目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建设:

(一)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应当公开招标规模和标准的;

(二)救灾抢险急用项目;

(三)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项目;

(四)农林水利、生态环境保护、交通、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内河航道建设、政务信息化项目等领域项目。

(五)区政府明确采用自行组织建设的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第五条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高效、专业、公开原则,实现投资、建设和使用彼此分离、相互监督的目标。代建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条 区建管中心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集中建设管理,代表出资人和使用(管理)单位,履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职责。

第七条 区有关部门依照现行职责分工和程序对代建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八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或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审核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区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安排经区人大批准的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按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审查工程预、结(决)算,会同结算编制单位、区建管中心和使用(管理)单位,做好工程结算的定案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本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代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区审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情况依法依规实施审计监督。

区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履行项目管理职责中依法守纪、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再监督。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专业分工对代建项目建设过程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第九条 区建管中心主要职责:

(一)制订建设项目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和项目管理目标;

(二)原则上负责组织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依法选取工作,但可根据实际情况及使用(管理)单位的意见,仅负责组织施工、监理单位依法选取工作(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办理施工报建报批手续,负责场地平整工作(另有规定除外);

(四)负责建设项目施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对参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五)负责组织有关单位依法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负责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送审、确认;

(六)负责办理建设项目的实体和资料移交手续;

(七)向相关部门和使用(管理)单位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将代建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条 使用(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组织编制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方案、建设规模、总投资额、标准,并按程序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二)负责取得建设项目用地合法手续,负责通水、通电、路通等工作,为工程开工提供必要条件;

(三)负责办理土地、环保、规划、人防、消防等前期报审报批手续,协调与建设项目有关单位的关系,协助区建管中心办理施工报建报批手续;

(四)负责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的落实和财务决算;

(五)负责编制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报区财政部门审查,按工程建设进度向区财政部门申请拨款;

(六)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办理建设项目资产及建设资料接收和产权登记相关手续;

(七)协调处理工程建设中的有关事项,及时反映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行为;

(八)根据工程项目的需要和工作安排,负责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依法选取及组织实施工作,参与项目建设管理。

(九)其他依法履行的相关职责。


第三章 建设项目代建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使用(管理)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建议书,向项目审批部门申报。

项目审批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和要求审查后批复项目建议书,在批复中应当明确项目是否实行代建。明确不实行代建的,应当抄送财政、审计等部门。实行代建的,由使用(管理)单位与区建管中心签订代建协议,办理项目代建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使用(管理)单位根据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审批部门依法核准项目招投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

第十三条使用(管理)单位和区建管中心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项目招标方式,依法选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办理相关委托手续。

第十四条项目概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确定的总投资额,超过估算总投资额10%(含)的,需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批。使用(管理)单位和区建管中心应当以经批准的概算作为项目投资控制最高限额。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区建管中心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按期交付使用;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项目建成后,区建管中心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及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管理)单位使用,并组织编制竣工结算送有关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 自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区建管中心按有关规定向使用(管理)单位办理实体和资料移交手续。

代建项目交付使用后,由区建管中心督促承建单位负责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内的工程质量保修,使用(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维护。

第十八条区建管中心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对项目建设的所有资料都要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向使用(管理)单位办理资料移交手时,组织有关单位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责任监督


第十九条区级代建项目财政性资金按照现行的国家、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使用(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有关制度,分基建项目单独建帐核算。

代建管理费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提出资金申请书,监理单位核实进度款后,区建管中心按照建设工程资金支付管理程序,提出资金审核意见,使用(管理)单位同意后送区财政部门审批,由国库直接向用款单位支付工程费用。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代建项目资金拨付使用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区建管中心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代建项目管理职责,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代建项目投资失控、存在安全隐患、严重超工期等后果的,或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规模、投资、内容和标准的,对直接负责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明确实行代建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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