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梅区府〔2025〕5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5-10-01 16:48: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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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自2025年9月1日起至2026年4月30日止为我区森林特别防护期。

  二、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五十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建筑物内除外。

  三、气象部门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或气象部门发布森林火险预警等级达橙色(森林火险气象等级四级)以上预警时期为森林高火险期,该时期内划定森林防火区为森林高火险区。

  四、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二)烧山驱赶野兽、蚊虫、黄蜂,焗蛇鼠或者使用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方法狩猎;

  (三)祭祀、宗教或者其他民俗活动用火;

  (四)吸烟、野炊、烧烤、烧火取暖、使用火把以及其他生活用火;

  (五)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孔明灯;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导致森林火灾的行为。

  五、在森林防火区确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勘察、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要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区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工业园区等的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区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六、在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并对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生活用火严格管理。

  七、森林特别防护期,区直有关单位、各镇人民政府、金山街道办事处和森林经营单位(个人)要依法履行职责,派出森林防火巡查队伍,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八、森林特别防护期内,经区政府决定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宣传和火源检查,并有权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集中保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九、森林高火险期,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局及各镇人民政府、金山街道办事处森林防灭火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应进入救火战备状态,随时做好山火扑救准备,一旦发生火情,应迅速出击,确保“打早、打小、打了”,同时要确保扑火人员的生命安全。

  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切实加强智商障碍人员和特殊人群管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防止被监护人在森林防火区内用火、玩火。

  十一、森林、林地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十二、全区各级各单位和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必须进一步增强森林防火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执行森林防火规定。要加强社会监督,积极鼓励、引导人民群众举报森林防火区内的违法用火行为(举报电话:0753-2196728)。

  十三、对拒不执行本命令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的单位及个人,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报告,森林火警电话:12119。

  十五、此命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梅区府〔2025〕5号).pdf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