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我市公车改革年底前完成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10-22 14:14:13  浏览次数:-
【字号:
  今年5月,《广东省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广东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获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复。记者从市车改办获悉,我市市直机关和各县(市、区)将于9月底前完成,乡镇于12月底前完成,确保于今年底前全面完成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现整体节支率达到7%的目标。

  公务交通补贴改革非福利

  市车改办工作人员表示,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鼓励市、县(市、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改革,确因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必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对应公务员和参公事业编制人员的岗位职级确定,用于保障公务人员公务出行。公务交通补贴不是福利性津补贴,不与公务员和参公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级别相对应。军队转业干部按现任岗位职级核定公务补贴标准。

  取消的公务用车公开拍卖

  据介绍,取消的公务用车,将由各级财政部门统一规范处置,制定处置办法,委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公开招标评估、拍卖机构,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公正处置,不得搞“暗箱操作”,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处置的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
  涉改司勤人员原则上以内部消化为主,不得简单推向社会。各地区各部门根据改革后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留用人员;未聘人员原则上以内部消化为主,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提前离岗等措施妥善安置。依法做好未留用人员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工作,并给予相应的补偿,维护其合法权益。

  “既拿钱又坐车”将追责

  改革后,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对公务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其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在交通补贴保障区域范围内从事公务活动的,不得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在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外从事公务活动的,按照现行有关出差管理规定执行。
  为了防止有人“钻空子”,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将特别严明此次改革纪律,突出“六个不得”: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如果发现有违反公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将会依法依纪严肃查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在媒体公开曝光。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看点
  改革范围

  机构:纪委机关和党委各部门,人大机关,政府各部门,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党委、政府所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部门所属行政机构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随本部门机关一并改革。
  人员:在编在岗的市厅级及以下工作人员。
  车辆:实际使用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各部门的通勤车纳入本次改革范围。

  完成时间

  2015年底前完成全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于9月底前完成,乡镇于12月底前完成。

  补贴标准

  按照节约成本、保证公务的要求,确定本地区公务交通补贴档次和标准。确保改革后公务交通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总额,整体节支率达到7%。各职级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得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的130%。
  压缩比例
  在承诺确保两年内建立跨部门综合执法执勤用车平台的前提下,地级以上市原则上可按保留比例不超过现有编制数的60%,县(市、区)以下不超过70%标准执行。保留比例超过上述标准的部门,每多保留1辆执法执勤用车,每年按6万元扣减部门公务交通补贴,保留比例超过90%的部门,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