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民政局: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章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三条: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持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结婚照片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