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梅州市梅江区专利事业发展资助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梅江区专利事业发展资助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9日
梅州市梅江区专利事业发展资助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的精神,倡导创新文化,鼓励发明创造,提升全区的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梅江区专利事业发展,为梅江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广东省专利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事业发展资助项目经费从梅州市梅江区知识产权专项工作经费(省市区级专项经费)中列支安排。
第三条 梅州市梅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专利事业发展资助项目的审核、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 专利资助
第四条发明专利资助范围为梅江区辖区内已获得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且必须是发明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属于电子申请,申请人与专利权人一致,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依本办法由第一专利权人申请发明专利补助:
(一)第一专利权人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第一专利权人为我区户籍,或能够提供本区居住地或者工作所在地证明的自然人。
第五条 发明专利资助标准为:
(一)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3000元/件;
(二)同一专利权人同一年度内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第六条 申请发明专利资助,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梅州市梅江区专利事业发展资助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电子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电子版)、发明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三)法人单位应提供有效证明(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自然人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籍不在梅江区的还需提供村(居委)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证明。
(四)出具发明专利资助收据及银行账户。补助专利权人为单位的需盖公章,补助专利权人为自然人的需本人签名。
(五)区市场监管局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七条 发明专利申请人所获得的各级专利资助(补助或奖励)总额不得高于其实际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实际发生的专利代理服务费用总额。
第八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自然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和证件,弄虚作假套取资助的,取消其申请资助资格,全额追回已资助的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对于被确认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不规范行为的专利申请人,五年内不再受理其资助申请。
第三章 知识产权工作资助
第十条 资助对象为梅江区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本区常住的中国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十一条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者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每项5万元的资助;对获得中国专利银奖或者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每项3万元的资助;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或者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每项1万元的资助。
第十二条对获得广东专利金奖的单位,给予每项3万元的资助;对获得广东专利银奖的单位,给予每项2万元的资助;对获得广东专利优秀奖的单位,给予每项1万元的资助。
第十三条 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资助1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资助5千元;被认定为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资助5千元。
第十四条 申请知识产权工作经费资助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梅州市梅江区专利事业发展资助申请表;
(二)获得相关资质的证书或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三)法人单位应提供有效证明(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自然人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籍不在梅江区的还需提供村(居委)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证明。
(四)出具资助收据及银行账户。资助人为单位的需盖公章,资助人为自然人的需本人签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发明专利资助、知识产权工作资助的申请和审批流程如下:
(一)发明专利资助应于每年的3月1日—3月31日提交上年度的申请材料。
(二)知识产权工作资助应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提交当年的申请材料。
(三)申请材料由区市场监管局统一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发现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需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材料;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未按照规定重新提交申请材料或重新提交的材料仍不合格的,视为放弃申请。
(四)经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区市场监管局公示无异议后拨付资助经费。
第十六条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规定,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经确认后取消其资助、补助资格。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解读:关于《梅州市梅江区专利事业发展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