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有关股(处)室: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 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22〕15号),我局制定了《梅州市梅江区司法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请结合实际予以实施。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要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
《梅州市梅江区司法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自 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梅州市梅江区司法局
2023年11月22日
梅州市梅江区司法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免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基本编码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免处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行政处罚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四条 ,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主动退赔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赔后没有其他违法所得的;(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且能主动退赔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赔后没有其他违法所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基本编码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免处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2 | 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的行政处罚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主动退赔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赔后没有其他违法所得的;(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且能主动退赔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赔后没有其他违法所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基本编码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免处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3 |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09033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警示告诫 | / |
原文下载:
梅州市梅江区司法局关于印发《梅州市梅江区司法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
关于《梅州市梅江区司法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政策解读.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