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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原单位辞退后成为流动人员,其人事档案可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转至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保管。暂未就业的,可转至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保管。

办理就业登记未限定年龄上限具体是多少岁。《广东省就 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21〕23 号)只对办理或注销就业登记作出规定,没有设定就业登记年龄上限,但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应注销其就业登记。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果是通过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的村委干部,则不能由村民委员会为其办理就业登记,由本人自愿以个人身份办理就业登记;如果是由村民委员会自行聘任且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为其办理就业登记。符合就业登记相关情形的按《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21〕23 号)第八条、第十条规定办理。

不可以。根据《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21〕23号)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有关精神,除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可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外,个人身份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均实行承诺制办理,劳动者办理时需持本人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合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下同)进行办理。

不能。《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21〕23 号)第十七条规定,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予登记。

在参保地办理失业登记对参加社会保险险种数量没有具体要求。根据《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21〕23 号)第十五条规定,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之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含)且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可以办理失业登记。其中参保地指失业人员失业前参加社会保险所在地。

现就《广东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经办规程》(简称《规程》)作如下说明:一、制定背景为更好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鼓励企业不裁员、少裁员,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稳定就业岗位作用,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劳务派遣单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国家及省新的政策要求,结合我省经办实际,草拟并印发了《规程》,《规程》统一规范我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经办流程,优化社保服务,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让群众享有更高效便利的社保服务。二、主要内容《规程》共5章25条,第一章总则、第五章附则对有关事项作统一说明、解释,第二章至第四章对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信息采集与筛查比对、单位确认与资金发放、劳务派遣单位稳岗返还办理、资金发放等各项业务办理流程进行规定,进一步细化经办流程,优化办理方式,并统一规范业务表单。《规程》着重强调规范管理、依规经办、防范风险,特别是结合“放管服”改革要求和“数字政府”工作方向,通过“数据多跑路”实现“群众少跑腿”推进“跨域通办”、“一网通办”、“全程网办”。三、措施亮点一是优化业务流程。全省稳岗返还工作统一由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公示、发放,并实现业务全流程网办。社保经办机构运用数据共享及资格审核筛选“免申即享”、“依申请返还”单位名单,并通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推送相关单位稳岗返还资金核定信息,“免申即享”单位仅需网上确认后便可以进入发放流程,劳务派遣单位也可通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实现“依申请返还”业务全流程网办。二是提升服务能力。在实现业务全流程网办的基础上,社保经办机构还通过信息系统、短信、书面通知、电话等多种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单位推送信息,对未及时确认的企业主动联系提醒确认。在政策实施年度次年一季度,社保经办机构组织对稳岗返还发放工作进行复核,确保符合领取条件的单位充分享受政策权益。三是强化风险防控。加强日常监管、执法检查、稽核协同联防联控工作,健全审核、公示、拨付等全流程监督机制,严格规范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经办工作,同时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的情形明确了责任及义务,对发现涉及劳动关系等违规行为作出移交职能部位处置规定,进一步防范经办风险、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办理失业登记。根据《广东省就业 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21〕23 号)第十五条、十 六条、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核办理。

可以,根据《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21〕23 号)第十六条、十七条规定予以审核办理。

公司股东或投资人经核验后不存在《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21〕23号)不予登记情形的,均可办理失业登记。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已办理歇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核验后属于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可以通过失业登记,其余情形不予通过。

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办理。《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21〕23 号)第十七条规定了不予登记情形,其中包括已创办个体工商户,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原经营者经核验后不属于不予登记情形的,均可办理失业登记。

就业扶持政策:●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就业补贴  创业扶持政策:●一次性创业资助 ●创业租金补贴 人才政策: ●人才落户奖  ●免费住宿就业扶持政策:  一、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 1.劳动者属于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就业困难人员;2.已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3.以个人身份同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月按实际缴费额的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的二分之一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以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身份享受时提供)。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按季度(或半年)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办理就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  受理股室(单位):梅州市梅江区江北仲元东路53号区人社局政务分厅一楼1-4号窗口(电话:0753-2352123 / 2196757);劳动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受理股室为区就业服务中心就业促进股(电话:0753-2196711 / 2196757) 。    二、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劳动者到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用人单位就业(入编机关事业单位的除外),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就业时属于毕业2年内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2.劳动者已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  补贴标准:博士每人10000元,硕士每人7000元,其他每人5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劳动合同。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或用人单位)应于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就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本项补贴与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受理股室(单位):梅州市梅江区江北仲元东路53号区人社局政务分厅一楼1-4号窗口(电话:0753-2352123  / 2196757)  创业扶持政策:  一、一次性创业资助  补贴条件:1.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4)返乡创业人员,具体包括:  第一类:在我市所辖乡镇(县城镇、中心镇除外)创业(不含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各类劳动者;  第二类:户籍地为我市,外出求学、务工后返回我市辖区内创业的劳动者;  (5)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2.初创企业登记注册满6个月,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符合条件人员和创办主体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  补贴标准:10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1.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2.符合条件人员身份证明。属在校生的提供学籍证明;属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学历学位认证书;属退役军人、军转干部的提供退役证或转业证;属返乡创业人员第二类的提供户口簿,外出求学返乡人员提供毕业证书,省外返乡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社保缴费记录。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相关创办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受理股室(单位):梅州市梅江区江北仲元东路53号区人社局政务分厅一楼1-4号窗口(电话:0753-2352123 / 2196757);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培训就业和职业能力建设股(符合补贴条件(2)-(5)的补贴对象)(电话:0753-2196739 / 2196757)    二、创业租金补贴  补贴条件:1.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4)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2.初创企业租赁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  3.初创企业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者。  补贴标准:按实际支付租金核发,每年最高不超过4000元。  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1.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2.符合条件人员身份证明。属在校生的提供学籍证明;属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学历学位认证书;属退役军人、军转干部的提供退役证或转业证;3.场地租赁合同及租金发票。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按1年或2年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核发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至满1年或2年期间的租金补贴。  受理股室(单位):梅州市梅江区江北仲元东路53号区人社局政务分厅一楼1-4号窗口(电话:0753-2352123 / 2196757);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培训就业和职业能力建设股(符合补贴条件(2)-(5)的补贴对象)(电话:0753-2196739 / 2196757)  人才政策:  一、人才落户奖  (一)申领对象及奖励标准  1.博士、高级职称人才3万元;  2.硕士研究生、高级技师2万元;  3.本科、技师5000元;  4.大专、高级工2000元。  注:每人只享受一次,本奖励与其他奖励可同时享受。以上学历包含非全日制。  (二)申领条件  1.博士、高级职称人才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下,其他人才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下;  2.全职在梅企业(国有企业除外)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自主创业,缴纳社保满6个月,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2022年7月14日后将户口迁入梅州(含已在梅州企业工作人才);  ②户口已在梅州,2022年7月14日后从梅州市外回梅工作(含本地院校当年度应届毕业生留梅工作);  3.自主创业人才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①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  ②租赁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  4.原在梅工作,2022年7月14日后辞职的梅州户籍人才,在梅州市外工作未满1年回梅工作的不享受本奖励。  (三)申报材料  1.人才落户奖申请表;  2.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职业技术等级/技能等级证书、劳动合同书、留学回国人员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等(验原件留复印件),近三年来社保缴费记录(不足三年按实际缴交情况提供);  3.户籍材料复印件;  4.本人社保卡或人才卡复印件;  5.自主创业人才还需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租赁场地合同等材料,企业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四)申领程序  1.提出申请。户口迁入梅州或回梅工作后再继续缴纳社保满6个月可以提出申请。将申报材料交至企业营业执照登记机关所在地辖区人才驿站(各地人才驿站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附后),(梅州市人才综合管理服务系统建成后,可网上申报)。  2.受理单位:梅江区乡村振兴人才驿站(电话:0753-2352123)    二、免费住宿  (一)对象范围  外地来梅求职人员,若有意在梅江区辖区范围内求职、创业,每人均可提前一周提出免费住宿申请。每人限享受一次。  (二)入住酒店  1、客天下康祺酒店公寓、栖雅民宿:提供3天2晚免费住宿;  2、百岁山公寓:提供7天7晚免费住宿,如有实际需要可申请延期。  (三)申请流程  外来求职人才可通过“梅江人才”小程序“申请免费住宿”,在线填写个人姓名、身份证号(台港澳居民居住证、通行证)、联系电话等相关资料,填写求职单位(企业)、住宿时间等相关信息。2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凭审核结果短信通知到指定酒店办理入住。外地来梅求职人员已在梅州市就业创业且有住宿需求的,指定申请百岁山公寓。逾期未入住者,视为放弃免费住宿资格。  (四)受理单位:梅江区乡村振兴人才驿站(电话:0753-2352123)   “梅江人才”小程序二维码    梅江区咨询地址:梅州市梅江区仲元东路53号梅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依据:  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粤府办〔2023〕13号)  2.《关于做好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有序衔接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3〕261号)  3.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  4.《梅州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3年12月)  5.关于印发《梅江区外来求职人员免费住宿活动方案》的通知(梅区人才办〔2023〕1号)  6.《梅州市实施“青梅计划”集聚优秀青年人才的若干措施》(梅市明电〔2022〕100号)

  ●档案转递  ●档案转出●档案接收  ●线上办理网址●咨询电话  (一)档案转递衔接  高校要及时将高校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重要材料归入学生档案,按规定有序转递,个人不能自带和保管。  到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或定向招生就业的,转递至就业单位或定向单位;  到非公单位就业、灵活就业及自主创业的,转递至就业创业地或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其中转递至就业创业地的,应提供相关就业创业信息;  暂未就业的,可根据本人意愿转递至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按规定在高校保留两年。  (二)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线上:本人或单位注册登录广东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系统(https://ggfw.hrss.gd.gov.cn/rsdabzh/#/)选择“档案转出”申请办理,或者本人或单位注册登录广东省人社服务网上平台(https://ggfw.hrss.gd.gov.cn/gdggfw/index)选择“档案转出”申请办理;手机端可通过“粤省事”小程序搜索“档案转出”申请办理。  按要求填写申报信息并上传拟调入机构出具的调函提交审核办理。  (三)办理档案接收手续  线上:申请人注册登录广东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系统(https://ggfw.hrss.gd.gov.cn/rsdabzh/#/)选择“档案接收”,或者申请人注册登录广东省人社服务网上平台(https://ggfw.hrss.gd.gov.cn/gdggfw/index)选择“档案接收”,按要求填写申请信息经审核通过可办理;手机端可通过“粤省事”小程序搜索“档案接收”申请办理。   (四)线上办理网址  广东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https://ggfw.gdhrss.gov.cn/rsdabzh/#/)  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梅州分厅  (http://www.gdzwfw.gov.cn/portal/index?region=441400)  (五)梅州市毕业生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咨询电话  梅州市梅州市就业和人才管理中心     0753-2262381  兴宁市兴宁市公共人才服务中心        0753-3254177  梅江区梅州市梅江区人才服务中心     0753-2196960  梅县区梅州市梅县区人才服务中心     0753-2589135  蕉岭县蕉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753-7188216  大埔县大埔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0753-5559239  丰顺县丰顺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0753-6688225  平远县平远县人才就业服务中心        0753-8898390  五华县五华县人才服务中心           0753-4431201  梅江区咨询地址:梅州市梅江区仲元东路53号梅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22〕21号)  4.《关于做好取消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6号)

可以联系对应的服务管理机构按规定进行更正。《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21〕23号)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失业登记办理过程中,劳动者所选的作为服务管理机构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其后续跟踪服务和管理。

一般情况下,就业创业证遗失可到原发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办,就业创业证栏目记录满可到最后一条登记记录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换发新证,申请人持本人基本身份类证明和近期免冠二寸彩色相片1张办理。根据《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21〕23号)第六条规定,全面推行社会保障卡替代《就业创业证》工作,劳动者确需提供《就业创业证》作为办事凭证的,可登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政务服务平台或到就业失业登记机构打印电子证照。

《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21〕23号)第十五条、十七条规定,年满16周岁(含)且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可以办理失业登记;未满16周岁或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予登记。

失业登记实行承诺制办理。劳动者办理时需持本人身份类证明,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和失业原因,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作出承诺。经核验,不存在《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21〕23 号)第十七条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的,可以予以登记。

根据粤府办〔2023〕13号、粤人社函〔2023〕261号、粤人社规〔2021〕12号等文件规定,补贴对象(或用人单位)应于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就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本项补贴与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根据粤府办〔2023〕13号规定,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就业补贴的补贴标准为博士每人10000元,硕士每人7000元,其他每人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