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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我省已正式开通了省内异地职工医保个账为亲属缴费的功能。在广东省内(深圳市、汕尾市不适用)正常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还有余额380元以上,都可以为家人(父母、配偶、子女)代缴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用。具体操作流程可以查询“梅州医保”公众号相关推文《在外乡亲:省内异地职工医保个账可线上替家人缴纳梅州居民医保费用啦!最新操作指南请查收!》。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梅市公积金委〔2019〕3号)规定,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计算)。缴存基数上限为梅州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为广东省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

    为更好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优化调控政策,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要求,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通知如下:    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答: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粤府办【2023】13号),将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和基层就业补贴整合为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就业补贴,对到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用人单位就业 (入编机关事业单位的除外)的毕业2年内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给予一定补贴。

请确认是否已办理和激活社保卡。如未办理社保卡,参保人请咨询用人单位(职工医保参保单位)或自行到各大银行办理;如未激活社保卡,请咨询开卡银行进行激活。已办理且激活的,请确认社保卡能否正常使用个账支付,如无法使用或使用时有异常情况,请咨询开卡银行或梅州市人社局卡管中心。如社保卡可以正常使用个账支付,请尝试更换APP进行使用(包括国家医保平台APP、微信、支付宝、各大银行APP)。如确认社保卡实体卡能够正常使用医保个账支付但又无法激活使用医保电子凭证,请咨询梅州市医保局(电话:0753-2189986)。

  参加“学法减分”有次数限制吗?  没有次数限制。但是,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减免记分分值达到6分后将不能继续参加“学法减分”。这里需要注意,“驾驶证的记分提高到18分”是对“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改革措施的误读。减免记分是在机动车驾驶人现有累计记分分值中扣减,不是在处理交通违法时作不记分处理,更不能通过“学法减分”预存分值,不能将“每个记分周期可以减6分”理解为将记分周期内的满分分值提高到了18分。

目前登革热尚无经审批注册的疫苗上市,也就是说现在还没法通过注射疫苗预防登革热。目前尚无特效的抗病毒治疗药物,主要采取支持及对症治疗措施。治疗原则是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早防蚊隔离。重症病例的早期识别和及时救治是降低病死率的关键。

广东省公安厅:您好!流动人口信息申报登记或个人居住信息查询,您可以通过粤居码微信小程序按页面提示进行操作,或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进行申报登记、查询个人居住信息。谢谢!

(1)保持手卫生。饭前、便后、加工食物前应按照6步洗手法正确洗手,用肥皂和流动水至少洗20秒,但需注意,含酒精消毒纸巾和免洗手消毒剂对诺如病毒无效,不能代替洗手;(2)注意饮食饮水卫生。不饮用生水,蔬菜瓜果彻底洗净,烹饪食物要煮熟,特别是牡蛎和其他贝类海鲜类食品更要煮熟煮透后食用;(3)病例应尽量居家隔离,避免传染他人。诺如病毒感染者患病期至康复后3天内应尽量隔离,轻症患者可居家或在疫情发生机构就地隔离,重症患者需送医疗机构隔离治疗。在此期间患者应勤洗手,保持手卫生,尽量不要和其他健康的家人等近距离接触,分开食宿,尤其不要做饭或照顾老人和幼儿;(4)做好环境清洁和消毒工作。保持室内温度适宜,定期开窗通风。对患者呕吐物或粪便污染的环境和物品需要使用含氯制剂进行消毒。在清理受到呕吐物污染的物品时,应戴塑胶手套和口罩,避免直接接触污染物。患者家庭环境也应依据医务人员指导加强消毒,避免在家庭内造成传播;(5)保持健康生活方式。保持规律作息、合理膳食、适量运动等健康生活方式,增强身体对病毒的抵抗能力。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可以直接到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登录求职登记小程序进行网上求职登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将根据求职者就业意向推荐合适的岗位,帮助求职者实现就业。也可以参加我们举办的“直播带岗”、“春暖梅州”、“重点用工企业专场”、“南粤春暖”、“民营企业招聘月”等各类型招聘活动,关注“梅州就业”公众号和各县(市、区)门户网站,获取更多招聘信息。  梅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热线:0753-2244511。

答: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从县级统筹起步,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责任。

  参加考试时长是多久?题目有多少?题型有哪些?答对多少合格?  考试时间为20分钟,每题答题时间最长60秒。系统将随机从题库中抽取20题,题型为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答对18道题及以上为合格,答错或者超时未答累计3题的,系统自动判定考试不合格并退出考试。考试未通过的,可以在24小时内申请补考,补考以2次为限。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2023-09-15 09:34:55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 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审批机关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给予处罚。  (四)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审批机关领取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迁出地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将代理记账机构的相关信息及材料移交迁入地审批机关。  第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分支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并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未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  (五)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第十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三)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予以拒绝;  (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  第十五条 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第十六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对委托代理记账的企业因违反财税法律、法规受到处理处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列入重点检查对象。  对其他部门移交的代理记账违法行为线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代理记账行为,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资格,并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第二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代理记账资格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有前款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代理记账机构依法成立的行业组织,应当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建立会员诚信档案,规范会员代理记账行为,推动代理记账信息化建设。  代理记账行业组织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5日”、“10日”、“20日”、“30日”均指工作日。  第三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5年1月22日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同时废止。

国家集采中选品种都通过了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在药品的原辅料、生产工艺、质量检测和疗效等方面均有严格标准。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与原研药“同等疗效,同等质量”,在临床上可替代原研药。其次,药品监管部门也将强化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检,加强全生命周期质量监管,确保降价不降质,让群众用上质量和疗效放心的药品。因此,患者完全可以放心使用国家集采中选药品。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是指对已经批准上市的仿制药,严格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原则,分期分批进行质量一致性评价,使其在质量与药效上达到与原研药一致的水平。具体的说,一个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仿制药,如果杂质含量高于原研药,生物利用度达不到原研药的标准等,那就无法通过一致性评价,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都有专有标识。因此,一致性评价从源头上保障了药品的质量。

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哪些驾驶人可以参加学法减分?  持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不区分驾驶证准驾车型,也不区分是否为营运车辆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未满12分且符合申请条件的,都可以参加学法减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学法减分:1.本记分周期内或者上一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有二次以上参加满分教育记录的;2.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买分卖分受到过处罚的;3.机动车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或者机动车驾驶证逾期未审验,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暂扣期间的; 4.机动车驾驶人名下有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 5.机动车驾驶人名下有安全技术检验超过有效期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6.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或者机动车驾驶人满分教育、审验教育时,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记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