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从县级统筹起步,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责任。
参加考试时长是多久?题目有多少?题型有哪些?答对多少合格? 考试时间为20分钟,每题答题时间最长60秒。系统将随机从题库中抽取20题,题型为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答对18道题及以上为合格,答错或者超时未答累计3题的,系统自动判定考试不合格并退出考试。考试未通过的,可以在24小时内申请补考,补考以2次为限。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 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审批机关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给予处罚。 (四)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审批机关领取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迁出地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将代理记账机构的相关信息及材料移交迁入地审批机关。 第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分支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并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未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 (五)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第十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三)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予以拒绝; (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 第十五条 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第十六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对委托代理记账的企业因违反财税法律、法规受到处理处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列入重点检查对象。 对其他部门移交的代理记账违法行为线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代理记账行为,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资格,并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第二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代理记账资格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有前款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代理记账机构依法成立的行业组织,应当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建立会员诚信档案,规范会员代理记账行为,推动代理记账信息化建设。 代理记账行业组织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5日”、“10日”、“20日”、“30日”均指工作日。 第三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5年1月22日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同时废止。
国家集采中选品种都通过了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在药品的原辅料、生产工艺、质量检测和疗效等方面均有严格标准。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与原研药“同等疗效,同等质量”,在临床上可替代原研药。其次,药品监管部门也将强化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检,加强全生命周期质量监管,确保降价不降质,让群众用上质量和疗效放心的药品。因此,患者完全可以放心使用国家集采中选药品。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是指对已经批准上市的仿制药,严格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原则,分期分批进行质量一致性评价,使其在质量与药效上达到与原研药一致的水平。具体的说,一个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仿制药,如果杂质含量高于原研药,生物利用度达不到原研药的标准等,那就无法通过一致性评价,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都有专有标识。因此,一致性评价从源头上保障了药品的质量。
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哪些驾驶人可以参加学法减分? 持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不区分驾驶证准驾车型,也不区分是否为营运车辆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未满12分且符合申请条件的,都可以参加学法减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学法减分:1.本记分周期内或者上一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有二次以上参加满分教育记录的;2.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买分卖分受到过处罚的;3.机动车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或者机动车驾驶证逾期未审验,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暂扣期间的; 4.机动车驾驶人名下有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 5.机动车驾驶人名下有安全技术检验超过有效期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6.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或者机动车驾驶人满分教育、审验教育时,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记录的。
问题:请问有没有中职的作息时间相关规定?另外,根据教育部官网公布,找到了2020年修订的中等职业学校公共课教学标准,是否有配套的教学大纲?教育部官网中能找到的教学大纲为2009年的,有的内容与2020年修订的课程标准不适配。答复:学校的作息时间由学校自主定。2009年教育部印发中职公共基础课程教学大纲,2020年以新课标引领中职公共基础课程改革,中职公共基础课程教学大纲修改为中职公共基础课程教学标准。感谢您对职业教育的关心和支持!
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之一的本省行政区域内,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含)且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可以办理失业登记。失业登记实行承诺制办理。劳动者办理时需持本人基本身份类证明,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失业原因,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作出承诺,无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失业登记实行全省通办。劳动者可以选择到本省行政区域内任意一个就业失业登记机构现场办理,也可以通过国家和省指定的政务服务平台等网络渠道办理。梅州市就业和人才管理中心热线:0753-2302965。
参加学习考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根据“交管12123”手机APP“学法减分”考试抽题及答题规则:系统按照驾驶人的准驾车型、违法行为、减分情况随机从题库中抽取20题(难度系数为1.0和2.0)。 主要内容包括:交通违法行为判断与案例分析;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快处快赔相关规定;常见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警察手势辨识;安全行车常识;高速公路驾驶常识;恶劣天气和复杂道路驾驶常识;文明驾驶常识;防御性驾驶知识;紧急避险常识;驾驶心理健康知识;其他相关知识。
答:参保人员因下列情形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止业务,申请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死亡的;(2)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3)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未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
按照省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申请办理军龄视同缴费年限业务的单位或参保人需提供以下资料:(1)入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退出现役登记表的复印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档案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管理的,不需提供;(2)身份证(查验原件并交复印件);(3)《梅州市退役军人军龄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审核表》原件;(4)其它可证明军龄相关材料。
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问题:教育部对中小学作息时间有哪些规定?答复:2021 年3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睡眠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1〕11号),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从保证学生充足睡眠需要 出发,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中小学作息时间。小学上午上课时间一般不早于8:20,中学一般不早于8:00;学校不得要求学生提前到校参加统一的教育教学 活动,对于个别因家庭特殊情况提前到校学生,学校应提前开门、妥善安置;合理安排课间休息和下午上课时间,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应保障学生必要的午休时间; 寄宿制学校要合理安排作息时间,确保学生达到规定睡眠时间要求。
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就业部门主要提供以下帮助:1、企业可以在人力资源市场进行招聘登记,就业部门将根据企业的招聘岗位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公共就业招聘服务,帮助企业解决用工情况问题;2、就业部门可通过“梅州就业”微信公众号、梅州市人力资源市场大屏幕等平台,大力宣传发布企业用工需求信息,通过多角度的宣传,让更多求职人员了解到当前最新岗位需求信息;3、就业部门将根据企业的需求,开展“直播带岗”、重点用工、“民营企业招聘月”等各类型线上线下招聘活动,有效促进岗位供需对接。梅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热线:0753-2244511。
驾驶证被扣分了怎么办?交管部门推出了“学法减分”,可以通过学习申请扣减分值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最高扣减6分。用户登录“交管12123”手机APP,在首页,点击“学法减分”按钮→进入学法减分申请页面,或者在首页点击“更多”→进入业务中心页面,在“学习教育业务”模块下点击“学法减分”按钮→进入学法减分申请页面→选择“网上学习考试”,点击“申请”按钮。已完成受理的,点击“前往学习”,通过实人认证后,点击“视频学习”进行学习,顶部区域实时更新学习进度,在学习过程中不定时弹出抓拍人脸界面,比对通过继续学习。学时学满后,进入该学习记录提交页面,点击“提交学习”按钮进行提交。在已经完成学习的情况下,点击“前往考试”进入考试,如之前考试没通过且剩余考试次数还有的情况下,点击“前往补考”进入补考。考试通过的用户,可点击“前往查看”按钮,跳转至“网办进度”查看记录。
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同步调整基本养老金,当年度退休人员不参加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参加工资增长率的调整。具体以调整文件为准。
暑假如何更快速办理公安出入境业务?随着暑期到来,我市群众办理出入境证件需求激增,近段时间以来,全市出入境接待大厅业务量持续在高位运行,工作人员满负荷运转。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出入境需求,维护我市出入境秩序有序顺畅,建议广大市民提前通过“广东出入境”或者“国家移民管理局”微信公众号进行预约登记,节约等待时间,提高办理效率。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医保缴费缴满规定年限后,用人单位或个人应当在1个月内向税务部门、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身份转换手续,办理人员身份转换手续后次月起,参保人员可按规定终身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相关待遇,并按规定计发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