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型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以及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自愿原则,可以个人身份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需有参保记录)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时止。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地确认及所需材料:(1)省内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我省就业登记证明在省内就业地参保。(2)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我省就业登记证明在省内就业地参保。注:外省户籍(不含港澳台居民)灵活就业人员在我省首次参保时男已年满50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参保地在办理参保缴费登记时应按国家规定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3)香港澳门中国台湾籍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参保,或凭我省就业登记证明在省内就业地参保。(4)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也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我省注册登记地参保。
答: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答: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及纳税证明,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答: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3个月的,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剩余的尚未领取期限与再次失业时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
答 :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20〕2 号),还未申请城居保养老待遇的都可以缴费,早缴费、长缴费、多缴费就能提高养老待遇。超过60岁缴交城居保的,65周岁时可以一次性缴费后申请待遇。
答: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答: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从县级统筹起步,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责任。
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答:参保人员因下列情形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止业务,申请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死亡的;(2)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3)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未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
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同步调整基本养老金,当年度退休人员不参加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参加工资增长率的调整。具体以调整文件为准。
答:按照省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申请办理视同缴费年限业务的单位或参保人需提供以下资料:(1)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2)个人档案原件。
根据省规定,参保人的视同缴费年限由待遇领取地的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审核。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答:《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疑似职业病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并及时送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1.城乡居民户籍迁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①在年满60周岁前户籍跨省、市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户籍在同一市内迁移,转保险关系,不转个人账户储存额;户籍在同一县内迁移,不需转保险关系。②在年满60周岁后户籍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或衔接,个人账户如何处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经建立,终身不变。①制度内转移缴费可接续。缴费年限及个人缴费累计计算。②制度间转移缴费可衔接。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以合并累加计算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可以衔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吗?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办理制度衔接。②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答:已按月领取养老待遇人员在上一次认证后的12个月内,随时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领取资格认证:1、远程认证。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进“社保”选取对应类别进行人脸识别认证;2、网点认证。本人携带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广东省内就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资格认证。对超过12个月未办理认证的人员,从第13个月开始按规定暂停养老待遇发放。因逾期未认证而导致养老待遇暂停发放的人员,请到省内就近社保经办机构补认证,符合规定的予以续发及补发养老待遇。
答:参保人在申领新卡或补换旧卡期间,企业养老保险待遇仍正常发至原账户。待新卡金融账户激活后,可在银行办理变更养老金发放账户,或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的“企业职工个人社会保险信息变更”项目里申请变更养老金发放账户,或到本市内任何一个市、县级社保经办机构现场办理变更养老金发放账户。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其中未曾以职工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女性参保人需年满55周岁,曾以职工身份参加养老保险且年满50周岁时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工作的,可按年满50周岁执行。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哪些? ①定期待遇。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目前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190元/月。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按首次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之月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储存额发放完后,由政府负责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 ②一次性待遇。参保人死亡且未领取职工社会保险丧葬补助金的,可领取不低于其死亡时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6个月的丧葬补助金。 2.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即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①年满60周岁。 ②累计缴费满15年。 ③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对当地实施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距年满60周岁不足15年的情形,按规定逐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后,虽然缴费年限不足15年,但仍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3.什么情况下不需要缴费即可直接领取待遇? ①当地实施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 ②当地实施原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 4.长缴费、高缴费对于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有什么好处? 领取养老待遇条件为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但15年不是缴费年限的上限,建议长缴高缴,实现长缴多得、高缴多得。 ①长缴多得。参保人缴费时间越长,个人账户积累就越多,计算的利息也越多;缴费时间长还会加发养老金,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也就越高。 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超过15年的部分,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不少于3元的基础养老金。 ②高缴多得。参保人缴费档次越高,获得政府补贴越多,个人账户积累就越多,计算的利息也越多,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就越高。 5.高龄参保人有什么倾斜政策? 当地可根据实际,适当提高年满65周岁及以上参保人的基础养老金标准。 6.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怎么处理,遗属有什么待遇? ①可继承。城乡居民在缴费期间死亡的,退还个人账户全部本息;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②有补助。未领取职工社会保险丧葬补助金的,发放不低于其死亡时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6个月的丧葬补助金。
1、老人的养老保险待遇按原待遇项目(标准)发放并参加每年的待遇调整。2、中人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基本养老金及职业年金构成,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由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决定)组成。3、新人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基本养老金及职业年金组成,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4、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原待遇其它项目(标准)继续按原渠道发放,所需费用由原渠道解决。